公司加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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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1-06-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加班是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领导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四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后勤工作人员、保卫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五条  司机人员周末轮流值班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算加班。  

第六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交经理工作部审核备案,由经理工作部呈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加班人员应提前向经理工作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负责人电话通知经理工作部主任,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八条  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九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条  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一条  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不能超过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三条  凡需要加班的,以个人或班组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分管副总同意后才可确认为加班。

    第十四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般主要以调休为主。员工的加班应按月统计上报,年内由个人申请,部门及分管副总同意给予调休。如调休不了,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可跨年度调休或给予补贴,凡超出当年未统计上报的,按放弃处理。

 

第四章  加班补偿办法

 

  第十五条 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六条  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十八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十九条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条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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