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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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9-08-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实行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基金。安全生产基金的来源及使用:
    1、集团公司拨付的安全奖励资金。
    2、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的罚金。
    3、安全生产基金作为奖励安全生产中有突出成绩的所属企业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从所属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中提取所规定的相应金额,于当年三月底前存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基金专户。
    1、所属供电企业以上一年度总供电量为依据,按照供电量在1亿千瓦时及以下、1亿至3亿千瓦时(含3亿)、3亿至5亿千瓦时(含5亿)、5亿千瓦时以上分别对应计提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所属发电企业以上一年度总发电量为依据,按照发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及以下、5000万千瓦时至1亿千瓦时(含1亿)、1亿千瓦时以上分别对应计提5万元、10万元、15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3、所属综合产业企业以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为依据,按照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1000万元以上分别对应计提5万元、10万元作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所属企业一年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额返还,并作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由所属企业奖励给员工。
    第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害(包括轻伤)、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或停运(计划停运除外)造成少发少供电量在10万千瓦时及以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等。
    第九条   为使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系统不同企业,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其现任职务(岗位)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工资总收入的比例计罚。同时,可安排在岗或离岗培训,培训办法如下:
    1、 所属企业组织的培训。所属企业自接到集团公司下发的事故通报后,必须根据文件要求在一个月内组织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建立档案备查。培 训费由参培者个人自理,培训时间按其责任轻重分5天、10天、15天三个档次,对应的培训费分别为100元、150元、200元。
    2、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5天,除住宿、交通费可回所属企业报销外,其余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生活费是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及通报表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在次年1月30日完成考评审核,各所属企业要配合好审核工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
    1、奖励额按当年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分档次确定计奖基数:风险抵押金额5万元为第一档,奖励4000元;10万元为第二档,奖励6000元;15万元为第三档,奖励8000元;20万元为第四档,奖励10000元。
    2、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的所属企业,第一年按所缴纳风险抵押金额对应档次确定的计奖基数给予奖励;实现连续两年及以上安全无事故的,从第二年起每年追加奖励2000元。
    3、发生事故的所属企业,取消事故年度的安全奖励,从下一年起,若无事故的,则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可直接向所属企业董事长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报告。超过时间24小时不报的,按瞒报处理。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分别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较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组织调查,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要积极做好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事故处理从其处理决定。
    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水利厅委托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则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 十八条   一般人身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的调查,均由集团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按2007年的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同时,事故单位也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轻伤事故、非生产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一般农电人身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所属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其事故调查处理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同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
    1、主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电网及非主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2、一般电网、设备事故估计直接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组织调查。
    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由当地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从其处理决定;集团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设计、设备定货、施工、试验、检修、监理、生产运行、调度等原因发生的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照 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则按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死亡3-9人),服从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利厅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决定。并按以下条款给予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年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7、对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或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8、对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的处理,由自治区水利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伤亡(含单位负有责任的一般中毒事故)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一)造成人身死亡在2人及以下或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
    1、对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 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领导应负领导责任的,对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 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严于上述处理 的,按事故所在地安全主管部门认定的处理决定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人员重伤的:
    1、给予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三)造成人员轻伤的:由所属企业处理,报集团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一般性电网、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0万元及以上,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或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组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40%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15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5-35%的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并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并给予相应处理。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二)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3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三)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
    1、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30%的罚款;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0天。
    2、对负次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5-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站、所、班级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25%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4、对业务主管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2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5、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的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5%的罚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10%的罚款;
    6、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设备损失修复费用在20 万元以下,或停运少发少供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及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人为责任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如下:
    1、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三年内重复发生同类性质事故的,对主要责任者按照相应处罚规定予以加重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合同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第二十九条   发生其他非生产事故、农村触电事故或对外承(发)包工程的施工事故等,所属企业负有次要责任及以上者,除对事故责任单位(所属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外,根据事故原因与性质,对相关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赔偿损失在40万元及以上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10%-20%的罚款,给予记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10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7%的罚款。
    (二)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
    1、对所属企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5%-10%的罚款,给予警告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5天。
    2、对所属企业总经理、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班子其他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2%-4%的罚款。
    3、造成赔偿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
    4、事故责任和赔偿在当年无法确定的,无论在以后任何时间确定,无论人事如何变动(调离集团公司系统除外),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对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踪处理。事故责任和赔偿确定后不上报的,对负有报告责任的有关人员参照隐瞒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并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者为隐瞒事故。
    (一)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40%的罚款,并给子撤职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二)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对下列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责任人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岗位)年总收入4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在岗或离岗培训15天。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所属企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30%的罚款;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处以上年度同等职务年总收入25%的罚款,给予相应处分。
    (三)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按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调查人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单位全体员工(不包括已被处罚的事故责任人、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动派遣工)的处罚
    1、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中毒事故、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所属企业,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0元。
    2、 发生一般责任性设备、电网事故及一般中毒事故,造成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300元;造成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 2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均扣罚200元;造成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损失在20万 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3、发生责任性一般人身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事故单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100元;
    4、发生责任性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事故单位全体在职员工每人扣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发 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全部风险抵押金;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扣 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80%;发生设备事故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抵押金的50%;发生重伤事故、恶 性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非生产事故或农电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损失在20万元及以上的,扣罚事故单位年度风险 抵押金的30% 。
    第三十三条  对习惯性违章的处罚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所属企业存在习惯性违章的,每发现一次,对所属 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800元;分管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班子成员处以罚款600元;业务管理部门主任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工作 负责人)处以罚款900元;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班组成员每人处以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  上级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如期整改,且无整改计划方案、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等的,每次每处给予所属企业总经理、书记处以罚款600 元;分管业务和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处以罚款700元;业务主管及监督部门(所属企业中层)领导处以罚款800元;站、所、班组长(整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罚 款9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若因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后果的,按本规定加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处罚,集团公司从所属企业年度风险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抵扣的,由所属企业财务在每年年底时将不足部分转入集团公司财务“安全生 产基金专户”;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由所属企业财务部直接从其个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事故、违章、隐瞒事故、隐患整治等原因作出的处罚决定,有关所属企业必须在接到处罚通报后一个月内处理完毕,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察部备案,对执行不严的企业,将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是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而制订的。按照安全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各单位的奖惩考核规定,可严于本规定,不能低于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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